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嚴子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國隆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