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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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林增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33元,及自民國92年6月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30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申請及領用京華城京華卡信
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嗣被告持卡簽帳消費,截至92年
6月7日止,尚欠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49,333元未付,
萬泰銀行已將上述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登報公告。爰依信
用卡使用契約暨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91年年底入監執行,迄至100年年底始出
監。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親簽欄「林增官」並非
被告所簽名,交易明細表上所載之消費均非被告消費等語,
以資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向萬泰銀行申請及領用信用卡,後未依約給付
信用卡帳款,及其受讓取得本件債權乙節,並提出京華城京
華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
權讓與登報公告資料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1頁至29頁),
被告則執前揭情詞否認申請信用卡及持卡消費等語。經查:
(一)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親簽欄上「林增官」之簽
名筆跡,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特徵比對法鑑定,認定與被
告在富邦信用卡申請書中「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林
增官」簽名筆跡、誠泰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上「
立約定書人」欄「林增官」簽名筆跡、被告於109年10月
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簽名橫式5次及直式5次、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45號卷宗第25頁反面「受訊問
人」欄中「林增官」簽名1處、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2年
度偵字第4150號卷宗第19頁「受訊問人」欄中「林增官」
簽名1處、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898號卷宗第61
頁「到庭之人」欄「林增官」簽名1處、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1年度聲羈字第665號卷宗中第4頁「受訊問人」欄「
林增官」簽名1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2
號卷二第37頁「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欄中「林增
官」簽名1處、同上卷宗第57頁倒數第3行「林增官」簽
名1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2號卷一第17
頁「受訊問人」欄中「林增官」簽名1處、同上卷宗第61
頁「受訊問人」欄中「林增官」簽名1處、同上卷宗第73
頁「受訊問人」欄中「林增官」簽名1處、嘉縣警察局水
上分局嘉警三字第0920082277號刑案偵查卷宗第3頁反面
「受訊問人」欄中「林增官」簽名1處、同上卷宗第4頁
「被訊問人簽名按捺」欄中「林增官」簽名1處、同上卷
宗第11頁上「林增官」簽名1處、同上卷宗第16頁「簽章
」欄上「林增官」簽名之筆跡筆劃特徵相同,研判應為同
一人所書等情,有該局110年3月19日調科貳字第000000
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1頁至165頁)
,堪認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林增官」簽名為被告所簽,
被告否認其向萬泰銀行申請系爭信用卡,並非可採。
(二)被告抗辯其於91年年底入監執行,迄至100年年底始出監
,系爭信用卡交易明細表上所載之消費均非被告消費等語
。然觀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7頁至23頁),其上消
費日期為92年2月25日至3月18日、同年4月24日至5月
2日。而被告91年至93年間之在監押情形為91年11月7日
入臺北看守所,12月31日提訊未回,92年3月18日入桃園
看守所,4月18日當庭釋放,93年2月3日入桃園監獄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佐(見本院卷第55頁
),可見被告於上開系爭信用卡消費日均未在監在押,是
被告辯稱其在監執行,未持卡消費云云,並非可採。
(三)此外,被告未再提出其他佐證證明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並非
其所申辦,及交易明細表上所載之消費均非其所消費,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判決第1項所示之本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