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1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震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震豪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不法犯罪所得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前某日,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及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透過店到店寄送之方式寄送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轉匯時間,轉匯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4年6月13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退併辦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4年度偵字第761號、114年度偵字第9314號案件,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法律上同一案件,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惟查,被告上開經起訴之犯行,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某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英明佯稱:可透過「園方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英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1月30日09時38分
臨櫃匯款
1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61-69、81-137
113年02月01日09時12分
臨櫃匯款
15萬元
2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0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雅玲佯稱:可透過「千興OTC」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雅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2月02日12時06分
網路轉帳
1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61-69、139-177
3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4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汶楓佯稱:可透過「園方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汶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2月05日09時04分
臨櫃匯款
1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61-69、179-261
113年02月05日09時19分
臨櫃匯款
5萬元
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慶華佯稱:可透過「 瑞泰 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慶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2月07日15時10分
臨櫃匯款
18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61-69、263-283
5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2日前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信能佯稱:可透過「迅捷」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信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1月23日11時32分
臨櫃匯款
1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285-313
113年01月24日09時46分
臨櫃匯款
10萬元
6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日前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瑞蓮佯稱:可透過「xbvnfh」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瑞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1月24日09時34分
臨櫃匯款
6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315-425
7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蔡秉森佯稱:可透過「迅捷」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秉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1月25日09時09分
網路轉帳
4萬6,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427-481
113年01月25日11時19分
網路轉帳
5,000元
113年01月29日14時25分
網路轉帳
1萬7,000元
8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3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絢君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絢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1月29日10時31分
臨櫃匯款
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483-513
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吳姿儀佯稱:可透過「千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吳姿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01月30日15時18分
臨櫃匯款
1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偵卷㈡頁3-33
10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7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柳靖儀佯稱:可投注運動賽事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柳靖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2月03日21時24分
網路轉帳
1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偵卷㈡頁35-97
11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1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藍文靜佯稱:可透過「誠實」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藍文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2月05日08時56分
網路轉帳
2萬2,0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偵卷㈡頁99-139
12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3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美慧佯稱:可透過「泰盛國際」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美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2月05日10時38分
ATM轉帳
5萬18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偵卷㈡頁141-155
1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7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徐佳筠佯稱:可投注運動賽事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徐佳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2月07日19時12分
網路轉帳
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偵卷㈡頁157-191
1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1日15時26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簡郁芷佯稱:可投注運動賽事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簡郁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2月07日20時54分
網路轉帳
1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偵卷㈡頁193-227
15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前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廖偉朝佯稱:可透過「千興」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廖偉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2月15日09時59分
網路轉帳
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1-75、偵卷㈡頁229-269
16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2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姵如佯稱:可透過「迅捷」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姵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1月25日10時16分
網路轉帳
5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77-79、偵卷㈡頁287-311
17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怡美佯稱:可透過「瑞泰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怡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01月28日21時39分
網路轉帳
15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偵卷㈠頁61-69、77-79、偵卷㈡頁313-355
113年01月28日21時25分
網路轉帳
18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