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6號
原   告  簡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雍舜 等人間請求租屋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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