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60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莊康信
被 告 孫劍翔
訴訟代理人 王鴻泰
被 告 葉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債務人繳款明細及本金、違約金之計算方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