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2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132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王競慧
       陳慕勤
被   告  唐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唐懷生於民國000年0月間與安信信用卡公司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簽帳消費或參加各項分期付款
、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案等。如未依約繳款,原告有權
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據
個別持人信用狀況所提供之優惠利率計算之循環利息。後安
信信用卡公司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而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八年六
月一日與原告合併,原告承受永豐信用卡有限公司之信用卡
業務及對持卡人之債權。
㈡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雖前與原告達成債務協商、協議分期
清償消費款,然被告於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繳付新臺幣(
下同)二千零七十四元後即未依約清償,並於一百零三年九
月十日毀諾,依約被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本件
訴訟繫屬時,計有消費款十二萬四千零二十七元、已到期之
利息二千五百五十六元未為給付,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二件、經濟部函影
本一件、報紙公告影本一件、銀行營業執照影本一件、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一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公告影本一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注意事
項影本一件、信用卡契約影本一件、持卡人持有之信用卡卡
號卡別一件、消費資料查詢一件、帳務彙整資料查詢一件、
毀諾證明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詢被告有無實際
居住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一樓,並調閱本
院一○二年度司消債核字第五三五四號卷。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契約第二十四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
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件、經濟部函影本一件、報紙公告影本一件、銀行營業執
照影本一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一件、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影本一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
件、信用卡注意事項影本一件、信用卡契約影本一件、持卡
人持有之信用卡卡號卡別一件、消費資料查詢一件、帳務彙
整資料查詢一件、毀諾證明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二萬六
千五百八十三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530元
附表:
┌──┬─────┬──────┬──────┬──────┐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民國)││(年息)│
├──┼─────┼──────┼──────┼──────┤
│1│19,708元│103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5.01%│
├──┼─────┼──────┼──────┼──────┤
│2│13,043元│103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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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63元│103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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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46元│103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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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4元│103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8.63%│
├──┼─────┼──────┼──────┼──────┤
│6│1,067元│103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8.67%│
├──┼─────┼──────┼──────┼──────┤
│7│910元│103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9.51%│
├──┼─────┼──────┼──────┼──────┤
│8│71,166元│103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1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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