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勝賢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47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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