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56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楠凱 即 王欣怡
之繼承人、 李麗雲 即王欣怡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麗雲
即王欣怡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7,866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