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78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被告 黃朝根

黃柏竣

黃朝木

黃朝慶 (已死亡)

黃朝來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黃朝慶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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