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319號
原   告  茆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滕有為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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