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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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 林玄信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被告 周逸民
周逸松 周孫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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