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 林玄信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被告 周逸民 周逸松 周孫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