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欣璋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欣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欣璋因犯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謝欣璋因犯賭博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編號2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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