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 李湘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宇 、 蘇文麟 及三軍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