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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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7號上訴人 林玄信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思菱 律師上訴人 周逸民
周逸松 周孫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三項間應增列「上訴人林玄信在第一審備位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林玄信為先、備位之起訴請求,原審就先位部分為林玄信勝訴之判決,本院認其先、備位均無理由(詳判決理由),是本院前開判決關於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袁雪華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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