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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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徐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瑞川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合計共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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