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彤 澐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 陸仟玖佰玖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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