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娜(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更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所為之
101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陳敏娜犯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479號),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本院於101年7月19日以101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裁定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479號判決所受之緩刑之宣告撤銷,茲據聲請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結果,受刑人已於101年6月10日死亡,有聲請人所提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11月15日移署出 管蔓 字第1010178161號函及所附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01年6月10日死亡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則受刑人既已死亡,聲請人所為撤銷其緩刑宣告之聲請,即無必要,應將原裁定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