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請求交付無瑕疵車位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5,6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