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原   告 甲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持有被告簽發,票面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
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以下簡稱系爭本票),屆期提示未
獲兌現。
2原告經營當鋪,系爭本票是被告持向原告借款而交付。
3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99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32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附表:(新台幣)
┌──┬────┬────┬─────┬─────┐
│編號│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號│
├──┼────┼────┼─────┼─────┤
│1│99年1月│未記載│15萬元│TH0000000│
││22日││││
├──┼────┼────┼─────┼─────┤
│2│99年1月│未記載│15萬元│TH0000000│
││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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