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275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 黃義順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壹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
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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