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1歲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