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宗穎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114年度簡字第55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39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是被告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簡上字卷第75頁、第81頁),本院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上訴範圍及本院審理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即以第一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調查、辯論,其他部分則非第二審審判範圍。查本件上訴人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已陳明本件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簡上卷第88頁),故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予以審理,至於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三、因檢察官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部分,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四、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略以:本件被告於審理期間依然傳簡訊恐嚇及誹謗告訴人甲○○,毫無半點悔改之心,且迄今未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請求從重量刑,不得易科罰金,為此,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五、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判斷量刑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為整體觀察及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予以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70號判決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33號判決參照)。查原審審酌被告前與告訴人因感情問題而有糾紛之動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率爾以手機發送恫嚇告訴人之文字,並於社群軟體上張貼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等文字,其行為對社會治安、一般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構成一定之威脅,影響告訴人之意思自由及名譽,所為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於本院判決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是原判決顯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摘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彌補造成之損害等語。惟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兼具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目的,故被告犯後態度,僅為量刑之一端,其中有無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進而賠償損害,乃係認定犯後態度事由之一,告訴人仍得透過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程序令被告承擔應負之賠償責任,非無求償管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民事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已就雙方未能達成民事和解乙情予以審酌,於法並無違誤。又告訴人指訴被告仍持續以簡訊騷擾告訴人,態度非佳,然此部分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被告倘持續以簡訊騷擾告訴人,告訴人仍得循法律途徑另行追究。從而,檢察官執前揭情詞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甲○○(原名: 劉志輝 )前因感情問題而有糾紛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丙○○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至同年9月間,接續以其手機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予甲○○,而以此方式恐嚇甲○○,使甲○○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人身安全。

 ㈡丙○○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而於113年8月至9月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暱稱,接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社群軟體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內容,而以上開方式貶損甲○○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卷第3-9頁、偵卷第25頁及反面),並有告訴人提供之LINE及簡訊等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臉書及LINE等頁面擷圖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警卷第11-25頁、偵卷第27-35頁、第39-54頁),足認被告之歷次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與告訴人因有感情糾紛,而對告訴人所為數次恐嚇及誹謗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一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與告訴人因感情問題而有糾紛之動機,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率爾以手機發送恫嚇告訴人之文字,並於社群軟體上張貼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等文字,其行為對社會治安、一般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構成一定之威脅,影響告訴人之意思自由及名譽,所為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於本院判決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3年8月29日8時27分許

不然今天就算是我要關那麼你就是一定要死

2

113年8月29日10時51分許

還有什麼都不用說了你等著我們來玩命看我敢不敢最好叫你家人躲好

3

113年8月29日18時1分許

我是一個一無所有的人你覺的我會不敢跟你玩命嗎?

4

113年8月29日18時10分許

還有我不是只有關一次而已你要清楚所以我會不會怕關你認為勒

5

113年8月29日18時13分許

你可能不知道我剛知道的時候我有叫人要把你弄掉花錢而已我不敢嗎?

6

113年9月22日23時26分許

還有我坦白跟你講我一定會把你弄到死為止不然我不可能會就這樣算了的!

7

113年9月23日11時28分許

真的可以來打賭我所講的事情會不會發生跟我到底敢不敢這樣做包括你家人我也不可能會放過的記住了嘿!要出來跟人家七逃就因該要想到自己做什麼事情會有什麼後果!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社群軟體/暱稱

文字內容

1

113年8月28日

臉書/曾○○

學甲劉○○(○○兄)

灣家

欠錢不還(自己做什麼事情自己知道)小孩是你生的嗎?你憑啥憑那一點不給人家看啊!(解釋一下)在來跟妳七辣也就是我前妻我忘了你前妻好像是我前女友一起來用小孩的名義來尬林北騙錢詐錢請問不用還嗎?

2

113年8月21日

113年9月1日

LINE/金○○

地址:○○國小附近名叫劉○○(○○哥)你跟另一位也是朋友的人怎麼有辦法在人家還沒離婚的時候來計劃設計破壞人家的家庭來設計人家的老婆來讓朋友兄弟的老婆變成自己的七辣然後再叫人家的老婆跟他家人回來說離婚你們真有一套認識你們算我的不幸跟雖還有你是沒本事還是沒能力自己去認識女生啊一定要破壞人家的家庭來弄人家的老婆你才爽啊!!還有你現在是憑什麼不讓人家看小孩你不就七逃的很好還是你認為做這種事很共榮揪厲害揪慶欸!!灣家還有你們是用這種方式來做朋友作兄弟都是有目的的在來用小孩名義來跟我拿錢結果錢都是你花去吧!拿去還你的債務吧!真的有一套!

3

113年9月1日

臉書/曾○○

地址:○○國小附近名叫劉○○(○○哥)你跟另一位也是朋友的人怎麼有辦法在人家還沒離婚的時候來計劃設計破壞人家的家庭來設計人家的老婆來讓朋友兄弟的老婆變成自己的七辣然後再叫人家的老婆跟他家人回來說離婚你們真有一套認識你們算我的不幸跟雖還有你是沒本事還是沒能力自己去認識女生啊一定要破壞人家的家庭來弄人家的老婆你才爽啊!!還有你現在是憑什麼不讓人家看小孩你不就七逃的很好還是你認為做這種事很共榮揪厲害揪慶欸!!灣家還有你們是用這種方式來做朋友作兄弟都是有目的的在來用小孩名義來跟我拿錢結果錢都是你花去吧!拿去還你的債務吧!真的有一套!...還有我爸最後一面跟走的時候不讓小孩回來看我爸最後一面跟送我爸最後一程○○哥你是現在有賺錢了變有錢了就可以這樣做阿還是妳們是為了要在一起可以不擇手段跟違背道德倫理為了就是要在一起!!

4

113年9月3日

臉書/曾○○

○○水產的員工:劉○○已改名叫甲○○(○○兄)破壞人家的家庭厲害捏妳七辣就是我前妻還沒離婚就跟你在一起了啊!有一套他七辣叫黃X玲(fb:○○)他們的服務真好連朋友的七辣還是兄弟的老婆都有辦法一起服務下去有一套!然後利用小孩名義來叫人家的前妻來跟她的前夫詐騙小孩要用的錢結果都是自己花用!還不讓人家看小孩!甚至是為了不給看小孩還有辦法搬家為了就是不讓人家看小孩!我看其實是在做詐騙跟破壞人家家庭的吧根本不是在做什麼水產的吧!事情做一做又不敢面對也不還錢!!...還有 人嘉 的父親的最後一面跟走的時候都不讓小孩回來送了請問小孩現在是妳們的阿!還是為了怕被發現妳們在一起還是在還沒離婚的時候就在一起了!!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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