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0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計肆拾柒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本件扣案的仿冒商
標圖樣商品,連同告訴人蒐證購得的仿冒TOMMYHILFIGER商
標POLO衫1件計47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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