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己0000000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號
      丁○○
本件因原告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應
及利息、違約金,致其訴屬於民事
圍,依司法院民國88年3月1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6098號令
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
第3項規定,本院應改用小額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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