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零壹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