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丁○○
被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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