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