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53號聲請人 王銘豐 (即 王金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查繼承系統表所載繼承人 王銘貴 已歿,請提出王銘貴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僅提出臺灣省基隆市戶籍登記簿謄本,請重新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長子王銘貴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