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金簡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瑀葳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53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由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李瑀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應補充增列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李瑀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犯罪事實部分更正如下:李瑀葳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當知持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不易使人得知正確發話來源,因而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且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掩飾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易遭人追查,可能因此幫助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使犯罪難以查緝,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罪之目的,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22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某處,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良 」之人使用。嗣 杜家豪 (所犯違反銀行法犯行業經本院另案審結)於106年4月22日起至106年8月11日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跳蚤市場內,輾轉購得 李葳 瑀所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而杜家豪基於違反銀行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指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6部分)之犯意(無證據證明 李葳瑀 主觀上對於杜家豪所犯違反銀行法及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部分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架設上開宣稱高報酬之投資網站,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許以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杜家豪犯罪手法為:其於106年7、8月間某日,委請不詳之成年人(亦無證據證明知情)在網路上架設「大富翁投資理 財平台 (www.vip6858.net)」投資網站,杜家豪則為該平台之平台管理人,杜家豪並以LINE帳號「Hotsales」之名義,以本判決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之宣傳內容,向不特定人宣傳,以此吸引不特定人投資。杜家豪並以前開所取得由李葳瑀所申辦之2行動電話門號,以及向 張雅慧 所取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 永隆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雅慧)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世奇 〈為張雅慧之夫,無證據張雅慧、張世奇知情或參與本案〉)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作為聯繫投資者及供投資者匯入款項之用。嗣不知情之 林孟永 (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LINE帳號為「Chris1491」之人(亦無證據證明其知情)見該「大富翁投資理財平台」而加入會員並成為杜家豪之下線,林孟永(臉書暱稱為「林 宥叡 」)及LINE帳號為「Chris1491」之人即分別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推廣該平台,並轉介本判決附表一所示之 黃聖文 、洪 崧桓 、 蘇耀 丞、 黃植祥 、王 宥霖 等人向杜家豪購買金幣,謝 凱威 (起訴書誤載為 謝凱崴 )亦透過通訊軟體LINE而獲悉「大富翁投資理財平台」所宣傳之投資方案,杜家豪並以本判決附表一「杜家豪使用之電話門號」欄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繫黃聖文、 洪崧桓 、 蘇耀丞 及黃植祥等人之用,上開黃聖文等人獲悉該投資理財平台所宣傳之投資方案後,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本判決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本判決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本判決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或其他杜家豪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內,而向杜家豪購買金幣,杜家豪即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嗣該平台自106年9月28日即停止兌現金幣,
106年10月中旬亦停止金幣之發放,而惡性倒閉,黃聖文等人始知受騙。
二、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價差、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亦即刑法上之詐欺得利罪,係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並有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查同案被告杜家豪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我叫黃植祥匯款到遊戲公司,因為這樣可以節省手續費,我直接用來買遊戲點數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321頁反面-323頁反面),可見同案被告杜家豪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係因而取得免除應支付予遊戲公司即遊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購買遊戲點數之費用,係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後由同案被告杜家豪取得該2門號後用以作為違反銀行法、加重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得利犯行之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指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同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指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僅係犯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上開2罪之法定刑相同,且在同一之社會基礎事實範圍內,被告就其被訴犯行,亦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有所答辯,對被告並無較不利之情形,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故本院雖未告知被告所為另涉犯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嫌,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逕予處斷,附此敘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使告訴人黃聖文、洪崧桓及被害人蘇耀丞受詐欺之損害,係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觸犯
3罪名,係想像競合犯,仍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係以一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犯詐欺取財(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及幫助犯詐欺得利(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等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衡諸被告因上開幫助犯詐欺取財犯行之被害人人數及遭詐騙金額均較幫助詐欺得利犯行部分高,故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造成告訴人黃聖文、洪崧桓及被害人蘇耀丞等人分別受有財產損失,亦助長詐欺正犯為財產犯罪之風氣,紊亂社會經濟正常交易秩序,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並使不法之徒得藉此輕易詐取財物、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而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嚴重妨礙檢警追查幕後詐欺正犯之犯罪,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且被告係交付2行動電話門號,犯罪情節不輕。惟念及被告並未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欺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杜家豪使用之│兌換現金│││被害人│││(新臺幣││電話│情形││││││)││││├───┼────┼──────────────┼──────┼────┼────────────┼──────┼────┤│1│告訴人│黃聖文於106年9月初某日,見│106年9月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0000000000││││黃聖文│「 林宥 叡」在其臉書上推廣「大│22時44分許│500元│永隆郵局帳戶(帳號:││││││富翁投資理財平台(www.vip6│││000-00000000000000,戶名││││││858.net)」網站,「 林宥叡 」乃│││:張雅慧)(起訴書誤載帳││││││邀黃聖文註冊加入會員,「林宥├──────┼────┤號為000-00000000000000││││││叡」並出資新臺幣(下同)100│106年9月5日│500元│)││││││元之註冊開通費用,購買100個│22時47分許││││││││金幣讓黃聖文加入會員。該平台│││││││││係以50個金幣購買平台內所販售│││││││││之「乞丐」,每個乞丐每天可獲├──────┼────┤││││││10個金幣持續6天,如果幫平台│106年9月6日││││││││拉下線註冊成為會員,每推廣10│14時6分許│3,000元│││││││人可獲得1000個金幣,上線亦可│││││││││獲得其下線會員每日產出金幣8%│││││││││之金幣利息,金幣可自由轉換成├──────┼────┤││││││現金,扣除手續費6%後,每日提│106年9月7日││││││││領上限為1萬元。另會員亦可向│16時53分許│15,000元│││││││其他會員購買金幣,黃聖文經「│││││││││林宥叡」之推薦,向LINE帳號「│││││││││Hotsales」之人講買金幣,而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嗣│││││││││該平台自106年9月28日即停止│││││││││兌現、106年10月中旬亦停止發│││││││││放金幣,黃聖文始知受騙。││││││├───┼────┼──────────────┼──────┼────┼────────────┼──────┼────┤│2│告訴人洪│洪崧桓於106年9月初某日,在│106年9月6日│1,5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0000000000││││崧桓│臉書上見「林宥叡」推廣「大富│17時23分許││永隆郵局帳戶(帳號:││││││翁投資理財平台(www.vip6858│││000-00000000000000,戶名││││││.net)」網站,「林宥叡」乃邀│││:張雅慧)(起訴書誤載帳││││││洪崧桓註冊加入會員,「林宥叡│││號為000-00000000000000││││││」並出資100元之註冊開通費用│││)││││││,買100個金幣讓洪崧桓加入會├──────┼────┤││││││員。該平台係以50個金幣購買平│106年9月6日│2,000元│││││││台內所販售之「乞丐」,每個乞│19時8分許││││││││丐每天可獲10個金幣持續6天,│││││││││如果幫平台拉下線註冊成為會員│││││││││,每推廣10人可獲得1000個金幣│││││││││,上線亦可獲得其下線會員每日│││││││││產出金幣8%之金幣利息,金幣可│││││││││自由轉換成現金,扣除手續費5%│││││││││後,每日提領上限為1萬元。另│││││││││會員亦可向其他會員購買金幣,│││││││││洪崧桓經「林宥叡」之推薦,向│││││││││LINE帳號「Hotsales」之人購買│││││││││金幣,而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嗣該平台自106年9月│││││││││28日即停止兌現、106年10月中│││││││││旬亦停止發放金幣,洪崧桓始知│││││││││受騙。││││││├───┼────┼──────────────┼──────┼────┼────────────┼──────┼────┤│3│被害人│蘇耀丞於106年9月2日,在通│106年9月9日0│16,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里│0000000000│蘇耀丞於│││蘇耀丞│訊軟體LINE上見帳號為「Chris│時49分││郵局帳戶(帳號:700││106年9││││l491」之人推廣「大富翁投資理│││-00000000000000,戶名:││月13日,││││財平台(www.vip6858.net)」│││張世奇)││兌換9500││││網站,「Chrisl491」乃邀蘇耀│││││元(此筆││││丞註冊加入會員,「Chrisl491│││││款項為王││││」並出資100元為註冊開通費用│││││ 宥霖依杜 ││││,購買100個金幣讓蘇耀丞加入│││││家豪指示││││會員。該平台係以50個金幣購買│││││匯入)至││││平台內所販售之「乞丐」,每個│││││其彰化銀││││乞丐每天可獲10個金幣持續6天│││││行帳戶內││││,如果幫平台拉下線註冊成為會│││││。││││員,每推廣10人可獲得1000個金│││││││││幣,上線亦可獲得其下線會員每│││││││││日產出金幣8%之金幣利息,金幣│││││││││可自由轉換成現金,扣除手續費│││││││││5%-8%後,每日提領上限為1萬│││││││││元。另會員亦可向其他會員購買│││││││││金幣,蘇耀丞經「Chrisl491」│││││││││之推薦,向LINE帳號「Hotsales│││││││││」之人購買金幣,而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嗣被害人於│││││││││106年9月16日無法進行兌現,│││││││││蘇耀丞始知受騙。││││││├───┼────┼──────────────┼──────┼────┼────────────┼──────┼────┤│4│被害人│黃植祥於106年9月初某日,見│106年9月9日│13,000元│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0000000000││││黃植祥│「林宥叡」在臉書上推廣「大富│16時5分許││行)帳戶(帳號:000-0000││││││翁投資理財平台(www.vip6858│││000000000000,戶名:遊方││││││.net)」網站,「林宥叡」乃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筆││││││黃植祥註冊加入會員,「林宥叡│││款項為杜家豪指定黃植祥將││││││」並出資100元為註冊開通費用│││款項匯入上開玉山銀行帳戶││││││,購買100個金幣讓蘇耀丞加入│││,用以支付杜家豪向該公司││││││會員。該平台係以50個金幣購買│││購買遊戲點數之費用)││││││平台內所販售之「乞丐」,每個│││││││││乞丐每天可獲10個金幣持續6天│││││││││,如果幫平台拉下線註冊成為會│││││││││員,每推廣10人可獲得1000個金│││││││││幣,上線亦可獲得其下線會員每│││││││││日產出金幣8%之金幣利息,金幣│││││││││可自由轉換成現金,扣除手續費│││││││││5%後,每日提領上限為1萬元。│││││││││另會員亦可向其他會員購買金幣│││││││││,黃植祥經「林宥叡」告知可在│││││││││平台上購買金幣,遂該平台上向│││││││││杜家豪購買金幣,並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嗣該平台自106年│││││││││9月中旬即停止兌現、106年10│││││││││月中旬亦停止發放金幣,黃植祥│││││││││始知受騙。││││││├───┼────┼──────────────┼──────┼────┼────────────┼──────┼────┤│5│被害人│ 謝凱威 於106年9月初加入「大│106年9月13日│6,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里│││││謝凱威(│富翁投資理財平台」,並於106│15時許││郵局帳戶(帳號:700│││││起訴書誤│年9月13日,在投資理財之LINE│││-00000000000000,戶名:│││││載謝凱崴│群組上得知平台之虛擬貨幣買賣│││張世奇)│││││)│,每天會有不定額之虛擬貨幣回│││││││││饋。該平台宣傳之投資內容係以│││││││││50個金幣購買平台內所販售之「│││││││││乞丐」,每個乞丐每天可獲10個│││││││││金幣持續6天,如果幫平台拉下│││││││││線註冊成為會員,每推廣10人可│││││││││獲得1000個金幣,投資者若有拉│││││││││下線,就可獲得獎金。謝凱威因│││││││││誤認係不錯之理財方式,遂於該│││││││││平台向杜家豪購買金幣,並於10│││││││││106年9月13日15時許,依指示│││││││││匯款6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嗣謝 │││││││││凱威因警方通知,始知悉受騙。││││││├───┼────┼──────────────┼──────┼────┼────────────┼──────┼────┤│6│告訴人王│ 王宥霖 於106年9月初某日,在│106年9月13日│9,500元│彰化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宥霖│通訊軟體LINE見「林宥叡」推廣│││戶(帳號詳卷,戶名:蘇耀││││││「大富翁投資理財平台(www│││丞)(此筆款項係因蘇耀丞││││││.vip6858.net)」網站,「林宥│││欲自平台將金幣兌換現金,││││││叡」乃邀王宥霖註冊加入會員,│││故杜家豪指示王宥霖將款項││││││「林宥叡」並出資新臺幣(下同│││匯入蘇耀丞之帳戶內)││││││)100元為註冊開通費用,購買│││││││││100個金幣讓王宥霖(起訴書誤│││││││││載為黃聖文)加入會員。該平台│││││││││係以50個金幣購買平台內所販售│││││││││之「乞丐」,每個乞丐每天可獲│││││││││10個金幣持續6天,如果幫平台│││││││││拉下線註冊成為會員,每推廣10│││││││││人可獲得1000個金幣,上線亦可│││││││││獲得其下線會員每日產出金幣8%│││││││││之金幣利息,金幣可自由轉換成│││││││││現金,扣除手續費5%後,每日提│││││││││領上限為1萬元。另會員亦可向│││││││││其他會員購買金幣,王宥霖原先│││││││││向「林宥叡」購買金幣,然「林│││││││││宥叡」嗣後表示金幣不足,故介│││││││││紹王宥霖向LINE帳號為「Hotsal│││││││││es」之人購買金幣,王宥霖因向│││││││││LINE帳號為「Hotsales」之人購│││││││││買金幣,而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嗣該平台自106年9│││││││││月28日即停止兌現、106年10月│││││││││中旬亦停止發放金幣,王宥霖始│││││││││知受騙。││││││└───┴────┴──────────────┴──────┴────┴────────────┴──────┴────┘◎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