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蘇品儒 相對人 張立言
陳品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張立言之債權人,對張立言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未受清償。相對人係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為此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求命宣告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查民法第1011條業經立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刪除,同年月2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之3條規定,民法101年12月7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從而,本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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