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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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元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元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徐元璋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
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
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徐元璋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徐元璋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7日10時42分│99年3月10日││││ 許起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62號│1317、1318、1433、16│││││06、1784、1963、2186│││││、235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4日│101年12月19日││││││││├───┼────┼──────────┼──────────┼──────────┤││法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264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25日│102年1月8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2年度執字第409號│││備註│2954號(南投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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