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銳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正本審判法院法官其中「石于倩」應更正為「陳博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審判法院法官其中「陳博志」誤載為「石于倩」,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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