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忠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裕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