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3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梁育棻
被   告  戴明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貳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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