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230號
抗 告 人 劉俊夫 原名 劉建 .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