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230號
抗 告 人   劉俊夫 原名 劉建 .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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