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小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4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沈國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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