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被上訴人甲○○按請求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之訴,原告因交付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不動產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號、31年上字第368號判例參照),如不能核定者,其之12之規定辦理,即以同法第4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反訴請求上訴人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該標的物為所有權之表彰,具有財產價值,是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本諸前揭說明,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吳青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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