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趙孟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石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表:
┌─────┬───────┬────┬────────┬────┐
│本金│利息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期間│週年利率│
│(新臺幣)│││││
├─────┼───────┼────┼────────┼────┤
│13,893元│自民國107年10│1.15%│自107年11月1日│0.115%│
││月1日起至108││至108年4月25日││
││年4月25日止││止││
││││││
│├───────┼────┼────────┼────┤
││自108年4月26│4.16%│自108年4月26日│0.416%│
││日至清償日止││至108年4月30日││
││││止││
│├───────┴────┼────────┼────┤
│││自108年5月1日│0.832%│
│││至清償日止││
├─────┴────────────┴────────┴────┤
│說明:108年4月26日為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帳款之日│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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