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67號
原 告 盧永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西資源再生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9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不足9,7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