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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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
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甲○,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塊)、鎖頭一個、鑰匙一支、
現金新台幣八千二百二十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虎豹王三代」1台(含IC板1塊)為
當場賭博之器具,機具內之現金新台幣8,220元為在賭檯之
部物,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鎖頭1個
及鑰匙1支,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之罪所用,併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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