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小字第2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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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馬小字第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己○○
丙○○
庚○○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字第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就其中新
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