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小字第4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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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 馬小字 第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字第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