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八號
原告 吳鄭貴珠
一、原告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伍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
(二)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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