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劉定安法官吳志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