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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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在建佑醫院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役證查詢結果單各一紙在卷可稽,並經,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