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84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八四一八九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 邱雅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參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施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