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另案執行)選任辯護人 邢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96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已於96年11月7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自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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