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上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潮慶 即尚通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8,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