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9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而上訴人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