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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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92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74號),其中上訴人甲○○提起上訴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原審卷99頁),計至同月22日(星期一),其10日之上訴期間已滿(按同月10月21日為星期日),茲竟遲至同月24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附卷之原審刑事收狀章在卷可按,顯已逾上訴10日法定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福連